辽宁红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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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691号案件名称
辽宁红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辽宁红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691号原告:辽宁红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宏升街27号。法定代表人:汪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林,职员。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原告辽宁红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红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9.5元,减半收取764.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文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侗宸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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