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红、白彬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3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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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3071号案件名称
王玉红、白彬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玉红;白彬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3071号原告:王玉红,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被告:白彬,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原告王玉红与被告白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对白彬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做的一种处分,该处分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亚光撤回对刘金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免收。审判员 刘宝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晶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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