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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红、白彬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3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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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3071号
  • 案件名称

    王玉红、白彬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玉红;白彬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3071号原告:王玉红,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被告:白彬,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原告王玉红与被告白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对白彬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做的一种处分,该处分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亚光撤回对刘金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免收。审判员  刘宝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晶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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