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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俊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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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994号
  • 案件名称

    寇俊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寇俊海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994号被执行人:寇俊海,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寇俊海罚金一案,本院以(2019)甘0724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结案,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寇俊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5日至。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交纳,上缴国库。)二、被执行人诈骗所得赃款33406.5元继续追缴;三、作案工具OYSIN-MX6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寇俊海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院移交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6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5月29日、2021年6月24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及微信账户3个,内有存款合计2746.82元。依法扣划2745.08元。经反馈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21年9月1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4.2021年9月1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5.被执行人情况:根据被执行人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家中居住的为其父母亲,把母亲反映,寇俊海出狱后在家中没待几天就外出了。因警车停在家门口影响不好,其父母亲极不配合。本案执行标的53406.5元,执行到位2745.08元,剩余50661.42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志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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