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和平、刘海林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保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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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保317号案件名称
李和平、刘海林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和平;刘海林;刘振湘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保317号申请人:李和平,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被申请人:刘海林,男,194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被申请人:刘振湘,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和平与被申请人刘海林、刘振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和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刘海林、刘振湘名下的银行存款28686.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据此作出的(2021)湘0781民初9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刘海林、刘振湘名下银行存款28686.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刘海林、刘振湘等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健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海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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