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于素平、韩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25执16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25执1619号
  • 案件名称

    于素平、韩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郸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于素平;韩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25执1619号申请执行人于素平,女,汉族,1985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韩辉,男,汉族,1986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625民初200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素平与被执行人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13日申请人于素平与被执行人韩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截止2021年9月13日共偿还本金利息7万元,余款放弃,于2021年9月13日当庭履行5万元,剩余2万元,从2021年10月份开始,每月30日之前偿还4000元,2022年2月1日前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625民初2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博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海伟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