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素平、韩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25执1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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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25执1619号案件名称
于素平、韩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郸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于素平;韩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25执1619号申请执行人于素平,女,汉族,1985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韩辉,男,汉族,1986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625民初200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素平与被执行人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13日申请人于素平与被执行人韩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截止2021年9月13日共偿还本金利息7万元,余款放弃,于2021年9月13日当庭履行5万元,剩余2万元,从2021年10月份开始,每月30日之前偿还4000元,2022年2月1日前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625民初2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博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海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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