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上海庆合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周宏伟、严丽霞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121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1214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庆合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周宏伟、严丽霞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庆合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严丽霞;周宏伟
  • 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1214号原告:上海庆合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责人:许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宏伟。被告:严丽霞。原告上海庆合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周宏伟、严丽霞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庆合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于2021年9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庆合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庆合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庆合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陈春芳法官助理 倪晶旌书 记 员 倪晶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