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庆合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周宏伟、严丽霞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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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1214号案件名称
上海庆合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周宏伟、严丽霞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庆合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严丽霞;周宏伟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1214号原告:上海庆合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责人:许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宏伟。被告:严丽霞。原告上海庆合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周宏伟、严丽霞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庆合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于2021年9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庆合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庆合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庆合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陈春芳法官助理 倪晶旌书 记 员 倪晶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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