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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陈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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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949号
  • 案件名称

    王旭、陈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旭;陈波;徐力辉;北镇市荣大养鸡专业合作社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9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旭,女,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辽宁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华,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波,女,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洁,北镇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力辉,男,1983年2月11日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镇市荣大养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双塔社区东环路东大桥南侧。法定代表人:徐利娜,系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上诉人王旭因与被上诉人陈波,被上诉人徐力辉,被上诉人北镇市荣大养鸡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0)辽0782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华,被上诉人陈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洁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徐力辉,被上诉人北镇市荣大养鸡专业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0)辽0782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宇辉审 判 员 王玉龙审 判 员 王金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佳乐书 记 员 高俊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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