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席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22民初3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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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3347号案件名称
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席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席宝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22民初3347号 原告:席宝,女,汉族,农民,住西安市蓝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男,汉族,农民,住西安市蓝田县,系原告丈夫。被告: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真爱.。法定代表人:李刚。原告席宝与被告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宝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席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本金1275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本金127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通过网络支付1275元购买被告提供的15张加油劵,原告支付了人民币1275元,但15张加油劵无法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订单手机截图、购买的加油劵手机截图、未使用的加油劵手机截图、微信支付凭证截图作为证据。该证据经核对与原告手机信息一致,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6日,原告席宝通过微信公众号“优驾行”购买商户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面值100元加油劵15张共计1500元,原告通过微信支付1275元,后加油劵无法使用。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以信息网络方式购买被告提供的加油劵,并按照约定支付加油劵对价,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因购买的加油劵无法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支付的加油劵对价,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席宝返还加油劵对价款127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贤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郭 全 栋 书 记 员 岳 晨 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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