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太宏与赵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9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937号案件名称
龚太宏与赵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松;赵松;龚太宏;龚太宏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937号 申请执行人:龚太宏,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岚皋县。被执行人:赵松,男,198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龚太宏与赵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28民初10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松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龚太宏同意被执行人缓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8执937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吕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高春花执行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2执8564号 下一篇 苏秀丽与陈胜君、周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民终1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