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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戚兆群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3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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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执138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戚兆群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戚兆群;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厦砼制品有限公司;淮安市鹏杰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4执1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2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戚兆群,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被执行人: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厦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州路办事处企业服务中心三楼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89191168K。法定代表人:戚兆飞。被执行人:淮安市鹏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广州路办事处企业服务中心三楼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53761846L。法定代表人:戚兆飞。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戚兆群、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夏砼制品有限公司、淮安市鹏杰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3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戚兆群、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夏砼制品有限公司、淮安市鹏杰运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戚兆群、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夏砼制品有限公司、淮安市鹏杰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戚兆群、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夏砼制品有限公司、淮安市鹏杰运输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2、查明被执行人戚兆群名下有两台丰田牌小型汽车(号牌号码分别为:苏H×××××、苏H×××××)及一台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号牌号码为:苏H×××××),本院已对其名下车辆进行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进行处置,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夏砼制品有限公司、淮安市鹏杰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证券、其他财产权益,也未反馈存在不动产登记信息。三、通过电话联系、询问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进行了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戚兆群、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夏砼制品有限公司、淮安市鹏杰运输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五、拟终本前,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发起最高院总对总查控,未发现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尚有货款14,750,000元及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按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每日暂计算至2013年7月18日的违约金367,160.63元,2013年7月18日以后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被执行人完全清偿之日止)债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采取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364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戚兆群、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夏砼制品有限公司、淮安市鹏杰运输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陆梦蛟审判员  谢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 俊附法律条文: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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