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玉龙、薛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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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810号案件名称
井玉龙、薛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井玉龙;薛波;薛福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810号申请执行人:井玉龙,男。被执行人:薛波,男。被执行人:薛福国,男。申请执行人井玉龙与被执行人薛波、薛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6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井玉龙于2021年7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波、薛福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12368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薛波、薛福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6日、2021年9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薛波、薛福国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7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薛波、薛福国名下相关银行账号,无足额财产;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薛波财付通存款361.29元、扣划被执行人薛福国名下银行存款3444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4、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薛波、薛福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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