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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利军、王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7915终本裁定(2021)陕0112执7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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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7915号
  • 案件名称

    吴利军、王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7915终本裁定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吴利军;王向东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7915号 申请执行人王向东,男,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吴利军,男,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向东与吴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向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112民初8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035.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本辖区无房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王  昆                                 审  判  员  韩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平              打印人:王 平   校对人:帖 戈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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