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芝与徐贤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5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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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5543号案件名称
刘仁芝与徐贤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仁芝;徐贤德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554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纯坤,长沙市芙蓉区正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址浙江省临海市,现住长沙市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革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廖 燕书 记 员 黄 彬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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