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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芝与徐贤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5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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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5543号
  • 案件名称

    刘仁芝与徐贤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仁芝;徐贤德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554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纯坤,长沙市芙蓉区正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址浙江省临海市,现住长沙市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革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廖 燕书 记 员 黄 彬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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