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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四勇、李纳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25民初4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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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25民初4090号
  • 案件名称

    徐四勇、李纳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郸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徐四勇;李纳新;郸城县自然资源局;盛世恒达建设有限公司;商水县水鑫凿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25民初4090号原告:徐四勇,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纳新,曾用名李之新,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郸城县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玉民职务: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6731334039P。地址:河南省郸城县。被告:盛世恒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顺涛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553154966B。地址:林州市。被告:商水县水鑫凿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源浩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440738002。地址:商水县。原告徐四勇与被告李纳新、郸城县自然资源局、盛世恒达建设有限公司、商水县水鑫凿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徐四勇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四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25元,由原告徐四勇负担。审判员  金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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