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九丁、史东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6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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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6568号案件名称
王九丁、史东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九丁;史东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6568号原告:王九丁,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0号2号1802室。被告:史东军,男,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原告王九丁与被告史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九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九丁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九丁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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