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林、江金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4执5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024执503号案件名称
张文林、江金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文林;江金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4执503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林,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被执行人:江金学,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024民初93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金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金学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金德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叶天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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