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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2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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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2145号
  • 案件名称

    李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李林鹏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民初2145号 原告:李林鹏,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告:李浪,男,1983年1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039941332049。负责人:桂文东。原告李林鹏与被告李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李林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林鹏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香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高    静                  书    记    员      李    潇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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