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秦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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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502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秦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秦芳;付建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50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营业场所安徽省淮南市龙湖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4836N(1-1)。负责人:樊伶,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彬,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莹莹,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秦芳,女,1992.2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付建,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与被告秦芳、付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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