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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行、河北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绥中分公司等其他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执保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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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执保70号
  • 案件名称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行、河北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绥中分公司等其他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行;河北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绥中分公司;陆永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执保70号申请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行,住所地绥中县绥中镇。法定代表人:郝云峰,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河北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绥中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法定代表人:姚玉林,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陆永奎,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桐乡市。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辽14民初146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8月31日查封了被申请人河北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绥中分公司名下位于绥中县绥中镇商业楼691户(明细详见卷宗),查封期限两年(从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查封期间未经允许不得转让、转卖。上述执行措施已经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14民初146号民事裁定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婵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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