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勒思体育馆管理有限公司、吴洪英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1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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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1089号案件名称
沈阳勒思体育馆管理有限公司、吴洪英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沈阳勒思体育馆管理有限公司;吴洪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杭州好乐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1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勒思体育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法定代表人:贾志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真,北京嘉润(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伟,辽宁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洪英,女,1982年10月22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东,辽宁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西滨河路8号。负责人:张征,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好乐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运河路889号。法定代表人:卢瑾,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沈阳勒思体育馆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育管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洪英、中国人民财产保中国人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杭州好乐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乐设备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经审查,2018年10月5日,吴洪英在体育管理公司管理的飞行猿室内运动主题工厂游玩,当日19时许吴洪英游玩游乐设备公司制造的“旱雪滑梯”项目时,吴洪英在滑下滑梯后身体前翻后受伤。一审中,吴洪英诉请体育管理公司与游乐设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游乐设备公司提供检验报告一份,该报告载明:检验样品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10日,检验日期为2019年4月26日至5月5日。游乐设备公司提供检验报告不能证明,吴洪英在2018年10月5日游玩的“旱雪滑梯”设备为检验合格品。一审法院,未查清吴洪英游玩摔伤时的“旱雪滑梯”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并认为体育管理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由体育管理公司承担70%的侵权责任,是否妥当。一审法院辩论终结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故一审法院适用辽宁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妥当。现将本案发回重审,结合吴洪英关于游乐设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重审时进一步查清游乐设备公司提供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问题及体育管理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后,依法进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沈阳勒思体育馆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77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宋丽娜审 判 员 田 华审 判 员 华 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美琪书 记 员 陈 娇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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