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永德、盖朋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02民初5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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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民初5222号案件名称
唐永德、盖朋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唐永德;盖朋朋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02民初5222号申请人:唐永德,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申请人:盖朋朋,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唐永德与被申请人盖朋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万元以内予以保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标的额**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码为鲁K3××××轿车一辆。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维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岳晓蕾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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