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真丽、无锡怀梦逸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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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690号案件名称
施真丽、无锡怀梦逸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施真丽;无锡怀梦逸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迎泰;刘朋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690号申请人:施真丽,女,199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宇心,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隽哲,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申请人:无锡怀梦逸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西路25-1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3T992XM。法定代表人:朱永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万迎泰,男,1983年9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被申请人:刘朋,男,198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申请人施真丽与被申请人无锡怀梦逸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迎泰、刘朋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施真丽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无锡怀梦逸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迎泰、刘朋存款22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施真丽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施真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无锡怀梦逸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迎泰、刘朋存款225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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