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殷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2民初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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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2125号案件名称
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殷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殷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2民初2125号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开发区普晖十一街9号103房。法定代表人:詹延昭,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彬熠,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毅,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殷毅已履行物业服务费支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南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戴芳波书 记 员 刘艳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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