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全州瑞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海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桂0324执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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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桂0324执1252号案件名称
桂林全州瑞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海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桂林全州瑞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海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柏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桂0324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全州瑞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全州县龙水镇同安村委。法定代表人粟太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桂林市海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全州县石塘镇朝南村。法定代表人戴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桂林市柏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文明路18号法定代表人伍玲,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全州瑞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海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柏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桂林全州瑞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法院判决解散,并进行强制清算,权利主体暂未确定。2021年9月14日桂林全州瑞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桂0324执12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怀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黄玉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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