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滨支行、辛志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50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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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507号之二案件名称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滨支行、辛志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滨支行;辛志鹏;吕志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5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滨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被执行人:辛志鹏,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吕志秀,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2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滨支行申请执行辛志鹏、吕志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辛志鹏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向阳路16号楼1层4号商业用房,同日杨才久以727739.5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泸州市龙马潭区向阳路16号楼1层4号商业用房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杨才久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才久时起转移;二、解除对泸州市龙马潭区向阳路16号楼1层4号商业用房的所有查封措施;三、买受人杨才久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康 泸审判员 赵心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俊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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