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桦甸市胜利街得信种子商店与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30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3095号
  • 案件名称

    桦甸市胜利街得信种子商店与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桦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桦甸市胜利街得信种子商店;安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3095号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得信种子商店,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经营者:董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安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得信种子商店(以下简称得信种子商店)与被告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得信种子商店的经营者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得信种子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安某给付赊购种子款600元及利息(年利率18%)、讨要车费600元、人工费600元,总计18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3月1日在我商店赊购种子价值600元,赊购当日被告为我出具欠条1张,用以证明拖欠的事实。后经我多次索要,造成车费600元及人工费600元,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令给付赊购种子款600元及利息(年利率18%)、讨要车费600元、人工费600元,总计18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安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日,安某在得信种子商店赊购玉米种子,欠种子款600元,同日安某为得信种子商店出具600元欠据一份。现安某未给付种子款。        本院认为,得信种子商店提供的欠据能够证明其与安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安某所欠种子款数额,安某负有给付种子款的义务,得信种子商店要求安某给付种子款600元的主张应予支持。得信种子商店的利息主张及车费、人工费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桦甸市胜利街得信种子商店种子款600元;        二、驳回桦甸市胜利街得信种子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安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凤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冬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