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季培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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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5823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季培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季培青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823号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乡四队。 法定代表人:刘腾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忠,男,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瑶,女,该公司客服主管。 被告:季培青,女,1966年6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季培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亚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彩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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