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方、缪丹萍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2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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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2286号案件名称
张耀方、缪丹萍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耀方;缪丹萍;江阴市百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叶丰;缪其兴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2286号申请执行人:张耀方,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缪丹萍,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江阴市百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5504044L,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镇澄路1201号。法定代表人:黄叶丰。被执行人:黄叶丰,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缪其兴,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张耀方与被执行人缪丹萍、江阴市百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成富公司)、黄叶丰、缪其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13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缪丹萍、百成富公司、黄叶丰、缪其兴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耀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张耀方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张耀方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韩鹏彦审判员 吉 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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