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傲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健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恢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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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恢284号案件名称
大连傲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健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连傲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健案件缘由
无因管理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恢28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傲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保税区海富陆9-1号3482室)。法定代表人:郭培现。被执行人:孙**,男性,1968年08月21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大连傲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未履行(2017)辽0203民初2365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银行存款6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丁孝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瑞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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