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国、张海鲸等张建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81民初21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381民初2197号案件名称
马建国、张海鲸等张建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马建国;张海鲸;张建忠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81民初2197号原告:马建国,男,1972年4月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吴忠市利通区。 被告:张海鲸,男,1983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 被告:张建忠,男,1951年8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 原告马建国与被告张海鲸、张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建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马建国负担。 审判员 孙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娟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亓克士、张志礼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02民初18156号之一 下一篇 唐世红;潘青山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1执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