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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国、张海鲸等张建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81民初2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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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381民初2197号
  • 案件名称

    马建国、张海鲸等张建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马建国;张海鲸;张建忠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81民初2197号原告:马建国,男,1972年4月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吴忠市利通区。        被告:张海鲸,男,1983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        被告:张建忠,男,1951年8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        原告马建国与被告张海鲸、张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建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马建国负担。        审判员    孙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娟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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