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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克士、张志礼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02民初181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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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02民初1815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亓克士、张志礼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亓克士;张志礼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8156号之一申请人:亓克士,男,1962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亚,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志礼,男,1976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亓克士与被申请人张志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亓克士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志礼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志礼价值1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亓克士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丽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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