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正华、尹创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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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955号案件名称
龙正华、尹创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龙正华;尹创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955号申请执行人:龙正华,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执行人:尹创云,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龙正华与被执行人尹创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龙正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922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尹创云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及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借款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折抵被执行人尹创云已支付的8000元后按实支付,负担案件受理费1371元,执行费1346元,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尹创云从2021年8月30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每月偿还2000元,从2022年1月30起每月30日前偿还3000元,直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为止,由于履行期限超过了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922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志锋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卢靖峰书 记 员 钱俐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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