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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蒋军娥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2民初2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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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民初274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蒋军娥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蒋军娥;唐建海;蒋军凤
  • 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2民初2747号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负责人:刘艳萍。被告:蒋军娥,女。被告:唐建海,男。被告:蒋军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与被告蒋军娥、唐建海、蒋军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负担。审 判 员 张卫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琼英书 记 员 陈仕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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