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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斌、李春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03民初1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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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03民初1648号
  • 案件名称

    罗斌、李春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罗斌;李春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03民初1648号原告:罗斌,男,199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被告:李春明,男,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斌与被告李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斌负担。审 判 员 胡正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时兵书 记 员 王 星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03民初1648号原告:罗斌,男,199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被告:李春明,男,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斌与被告李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斌负担。审 判 员 胡正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时兵书 记 员 王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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