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斌、李春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03民初1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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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03民初1648号案件名称
罗斌、李春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罗斌;李春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03民初1648号原告:罗斌,男,199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被告:李春明,男,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斌与被告李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斌负担。审 判 员 胡正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时兵书 记 员 王 星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03民初1648号原告:罗斌,男,199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被告:李春明,男,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斌与被告李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斌负担。审 判 员 胡正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时兵书 记 员 王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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