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刘志兴等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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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746号案件名称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刘志兴等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刘志兴;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74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法定代表人:邢战坤。被执行人:刘志兴,男性,1991年01月02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街80号。法定代表人:许伟家。被执行人:大连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原新港小学教学楼。法定代表人:丁飞。本院在执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刘志兴、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志兴、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3156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志兴、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236.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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