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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薛某某1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恢2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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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恢20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某、薛某某1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赵某;薛某某1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1执恢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92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被执行人薛某某1,男,1961年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邮政局家属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83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1、被执行人薛某某1向申请执行人赵某偿还借款13万本金的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7日起以月利率15‰计算至2019年12月11日止;向申请执行人赵某偿还5万元本金及利息自2021年2月28日起以月利率1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某某1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冻结了执行担保人薛某某2的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冻结执行担保人薛某某2的工资偿还案款,直至还完为止,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终结执行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31执恢2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孝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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