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黄必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6执29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执29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黄必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那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黄必信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6执2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6200740652A。住址:那坡县城厢镇幸福大道幸福新城三期麒麟湾12幢。法定代表人:黄元青,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秋云,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黄必信,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必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桂1026民初13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35599.11元、利息10110.77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6月4日,之后的利息另计至本金付清之日);二、支付执行费586元。经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工作,被执行人黄必信在缴纳执行费586元后,表示无能力履行支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经查询黄必信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2020)桂1026民初1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1026执294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必信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2020)桂1026民初1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志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秀连书 记 员 黄玉妃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