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冰、孙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恢88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恢887号
  • 案件名称

    刘冰、孙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冰;孙鹏飞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恢887号申请执行人:刘冰,女,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欣媛,系辽宁维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鹏飞,男,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守艳(孙鹏飞之母),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冰与被执行人孙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民终1013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本金1067748.5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孙鹏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7月21日、9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孙鹏飞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收益性财产保险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7月21日、9月8日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孙鹏飞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缴纳20万元,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缴纳30万元,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缴纳10万元,于2021年向本院缴纳117748.53元、50000元,合计767748.53元。另,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30万元债务互相抵销。综上,本案执行到位1067748.53元,经被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减免70%执行费4007元,已经由申请人垫付。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宝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徐天鸣书 记 员 关晓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