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毛玮菁与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137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1378号
  • 案件名称

    毛玮菁与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毛玮菁;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1378号原告:毛玮菁,女,1978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高靖。原告毛玮菁诉被告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毛玮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玮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玮菁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利民书记员  葛 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