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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光平、冀广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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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437号
  • 案件名称

    田光平、冀广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田光平;冀广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437号申请执行人:田光平,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冀广明,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光平与被执行人冀广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召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1民初37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光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冀广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限期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冀广明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冀广明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冀广明名下无存款。2、被执行人冀广明名下无证劵、股权、保险等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冀广明名下有车辆等登记信息,但无法实际控制。三、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冀广明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对被执行人冀广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五、已发布悬赏公告对冀广明财产线索予以公开悬赏,但未果。六、被执行人冀广明,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七、本院已对田光平进行了终本约谈,已告知了终本后的法律后果,向其释明律师调查令,田光平对法院的调查认可,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冀广明有继续向田光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藏、逃避执行之行为立即执行。不服本裁定的,应当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广勇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姬春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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