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洋、李保红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7执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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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609号案件名称
刘洋洋、李保红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洋洋;李保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7执609号申请执行刘洋洋,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高家屯乡源流湾村村民,现住延川县永坪镇枣林湾村。被执行人李保红,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小刘沟村村民,现住宝塔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27民初5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保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保红向申请执行人刘洋洋支付工程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125元。2021年9月2日被执行人李保红向申请执行人刘洋洋支付案件款15000元,本案案件款共计15000元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7民初5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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