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西岗区佳和海鲜小渔村饭店劳动争议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诉前调65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诉前调6518号案件名称
李红、西岗区佳和海鲜小渔村饭店劳动争议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红;西岗区佳和海鲜小渔村饭店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诉前调6518号原告:李红,女,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被告:西岗区佳和海鲜小渔村饭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339-3号。经营者:梁义花原告李红与被告西岗区佳和海鲜小渔村饭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曾德香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2232号之一 下一篇 刘洋洋、李保红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7执6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