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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鹏龙、王鑫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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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777号
  • 案件名称

    苗鹏龙、王鑫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苗鹏龙;王鑫;铜川同洲泛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777号原告:苗鹏龙,男,汉族。被告:王鑫,男,汉族。被告:铜川同洲泛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润玲,经理。本院在审理苗鹏龙与王鑫、铜川同洲泛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鹏龙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鹏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苗鹏龙负担。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佳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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