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鹏龙、王鑫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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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777号案件名称
苗鹏龙、王鑫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苗鹏龙;王鑫;铜川同洲泛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777号原告:苗鹏龙,男,汉族。被告:王鑫,男,汉族。被告:铜川同洲泛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润玲,经理。本院在审理苗鹏龙与王鑫、铜川同洲泛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鹏龙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鹏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苗鹏龙负担。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佳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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