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天津市第二印染厂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津02破申11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2破申117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第二印染厂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第二印染厂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破申117号申请人:天津市第二印染厂,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养鱼池路3号。法定代表人:孟庆丰,厂长。天津市第二印染厂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天津市第二印染厂成立于1981年9月3日,注册资本967万元,天津市纺织工业总公司持股100%,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登记住所地为天津市河北区养鱼池路3号,经营范围主要为:服装加工;窗帘、床单、被褥罩、装饰用品的制造;自有厂房及设施租赁;印染布制造。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审计报告,截至到2021年3月31日天津市第二印染厂资产总额为72847674.95元,负债总额为187018071.41元,所有者权益为-114170396.46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天津市第二印染厂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李 萍审判员 郝宛鸿审判员 史凡凡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尹长卿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