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某某县某某某某发泡网厂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14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1465号
  • 案件名称

    某某县某某某某发泡网厂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某某县某某某某发泡网厂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1465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县某某某某发泡网厂,住某某县某某乡某村。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性,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住某某县某某庄工贸区某某村十二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某某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1民初1582号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实际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某某的账户存款34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金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峻榕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