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柯伟、西安名扬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34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3496号案件名称
朱柯伟、西安名扬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朱柯伟;西安名扬酒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3496号原告:西安名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安市人民面粉厂。法定代表人:姬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曼曼,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柯伟,男,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名扬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柯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名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名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西安名扬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六日 书 记 员 郭 佳 怡 打印:相丽华 校对:吕 颖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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