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杨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2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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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2967号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某;杨某案件缘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2967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 ; ; 被告:杨某,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 ; ; 原告张某与杨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 ;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 ;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 ; 审判员 姜华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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