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闯、孙美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申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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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申348号案件名称
李闯、孙美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闯;孙美丽;于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申34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闯,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宏,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美丽,女,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审被告:于水,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中山区。再审申请人李闯因与被申请人孙美丽、原审被告于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初字第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闯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1.原审传票送达程序存在明显瑕疵,致使再审申请人与原审被告缺席庭审及审判全过程,丧失质证及辩论的权利,丧失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机会。2.本案存在伪造证据,落款处“于水”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3.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即使借贷关系成立,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及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请求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原审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判决,并向再审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留置送达,而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的时间为2021年8月3日,再审申请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其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情形,故,再审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故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及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苍 琦审判员 周燕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隋 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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