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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秦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4执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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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24执413号
  • 案件名称

    赵某某、秦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陵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赵某某;秦某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4执413号赵某某、秦某某: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17)晋0524民初5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15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已执行到位15125元(含执行费1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被执行人秦某某已履行上述执行内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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