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秦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4执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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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4执413号案件名称
赵某某、秦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陵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赵某某;秦某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4执413号赵某某、秦某某: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17)晋0524民初5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15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已执行到位15125元(含执行费1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被执行人秦某某已履行上述执行内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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