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文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新广达石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06号案件名称
渭南文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新广达石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渭南文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新广达石材经销处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06号 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新广达石材经销处,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区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许贺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少鹏,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妮,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渭南文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齐建斌。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新广达石材经销处与被申请人渭南文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新广达石材经销处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渭南文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 账号为 内的存款143058元,保全标的为143058元。担保人陕西宸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143058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渭南文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 账号为 内存款143058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35元,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新广达石材经销处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926101126729161050266920210810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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